3.15科普

以案说险:慎入“车辆统筹保险”之坑

2020-03-16 11:12:19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 龙岩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运输公司推出“车辆统筹保险”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实则不然!

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苏某驾驶大货车与行人卓某发生碰撞,卓某受伤严重,苏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苏某购买的交强险不足以支付卓某的人身损失,便提出自己向运输公司购买了“车辆统筹保险”,不足部分应由“车辆统筹保险”来承担;运输公司则声称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车辆统筹保险”是自己与苏某签订的合同,应由苏某先行赔付卓某的人身损失,苏某再根据“车辆统筹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卓某则要求苏某与运输公司及时赔付自己的人身损失。三方因如何赔付卓某的人身损失发生了纠纷。

    那么“车辆统筹保险”到底是什么?是否属于大家认识的保险,是否属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呢?

案件风险

    一、识破“车辆统筹保险”。经了解,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交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大多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还划算,就只购买了交强险。

二、“车辆统筹保险”存在问题。

(一)退保问题。当货车车主终止旧的挂靠关系时,“车辆统筹保险”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转移,需要货车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车辆统筹保险”,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二)理赔问题。当货车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车辆统筹保险”理赔之路。“车辆统筹保险”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车辆统筹保险”合同约定。

(三)纠纷处理问题。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于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货车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车辆统筹保险”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就要再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启示

    一、正确认识“车辆统筹保险”。它是具有类似保险的功能但并非我国《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相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虽然略微便宜,但便宜并非好事,打个比方:某运输公司,要是吸纳200辆车参加统筹,每辆按100万的第三者限额,单笔统筹费用若按1万元计算,统筹总额也就是200万,但是一旦大量出险,保额可是2个亿!以目前大多数运输公司几千万甚至几百万的注册资本,其风险承担能力如何与注册资本最少2个亿的保险公司相比!

二、正确防范“车辆统筹保险”风险。

   (一)仔细阅读,透彻了解。在购买“车辆统筹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承担风险的限额,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付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赔付的标准、原则、时效;发生转挂靠关系时,“退保”如何计算费用、费用计算是否合理等等,可用目前保险市场上的车辆商业险条款进行比较。

   (二)谨慎考虑,衡量风险。在“车辆统筹保险”与车辆商业保险费之间选择,应当谨慎,除价格以外,更应当做好风险承担能力与保障能力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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