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科普

交通事故中未及时报案引发的理赔纠纷

2020-03-13 16:26:45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引言:

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而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却经常出现被保险人在车辆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才报案的情况。造成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责任、成因及客观事实,从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此类纠纷,是车险理赔中常见理赔纠纷之一。

案例情况

2019年7月21日,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于2019年7月20日驾驶某车辆出险,造成车损。报案时某车辆已至修理厂,属非第一现场及延时报案。

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车辆痕迹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表示:车辆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认同该鉴定结果,双方产生争议。

启示:

为避免此类理赔纠纷,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费者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仅可以向其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还可以咨询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施救,避免损失扩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放任或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的,经证实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3.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相关事宜。如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查勘、照相、定损。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不要超过索赔时效(索赔时效一般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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