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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保险在中国养老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2016-11-28 09:07:44来源: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作者:杨敏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摘 要】: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这一政策的实行使得出现了较低的出生率,社会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科技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使人民的寿命延长;这两大原因使得我国逐步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消费需求及保险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单一的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现状,商业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需要,政府对商业保险业充满了期待,“新国十条”的出台,标志着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商业保险已经成为中国养老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商业保险;中国养老制度改革;老龄化;现状

 

 

一、人口老龄化的背景

(一)国内老龄人口现状

根据中国统计总局2014年数据,2014年末总人口数为136782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3755万人,占比达10.06%。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七以上即可称为老龄化社会[1];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改变了家庭结构,我国传统儿孙满堂式的核心大家庭结构,正在被小规模家庭结构替代,“4+2+1”(即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正成为我国家庭结构主流。在小规模家庭中,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帮助,既要照顾子女又要兼顾工作,同时还要承担起养老的重担,显得力不从心。传统养儿防老观念正受到冲击,使人们从单一的家庭式养老向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方式转变。

二、养老保险的定义、我国养老体系发展历程及存在的不足

(一)养老保险的定义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2]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以19512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10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7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为基本框架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3]

(三)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越来越面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形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我国养老资产积累水平低,我国虽然养老体系快速发展,但是相对于欧美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义,制约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因素进行浅析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二)商业保险的发展机遇

1公众对保险的需求不断增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14亿中国人中已隐然形成庞大的中等收入人群,中国保险业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一是消费层次的提升带来持续的保险需求。财富的积累、安全需求已经成为民生和政府最关注的问题。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精巧工具和有效方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和采用,保险产品将逐渐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需品。二是人口结构和养老方式改变为保险发展带来新的增长。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使人们从“养儿防老”向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方式转变。基于30多年改革开放的积累,现在的老人和将要老去的中年人,其对健康生活、尊严看病、品质养老等更高层级的生活方式充满期望,同时也有能力对自身的养老保障和健康服务进行必要的安排。在品质生活和幸福指数的指引下,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将迎来井喷式的增长。目前我国商业健康险赔付支出仅占医疗卫生总费用的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则高达37%。作为多层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面临广阔的发展市场。三是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催生出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保险需求。随着信用消费的普及,征信体系的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消费可以通过贷款来实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将迎来全新的市场机遇;其他诸如责任保险、护理保险、教育保险等新的需求,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生活的基本配置。

2、政府对保险充满期待

20148,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政府与保险市场的互动和支持,是行业最具中国特色的方面。近十年来,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准公共保险产品的推出,充分显示了政府支持对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进程中,保险的功能作用将更加突显[4]

2012年国家六个部委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 由医保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结余资金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到2014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组织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数已经超过7亿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机会[4]

一方面,保险是具备快速增长潜质的新产业,30多年来均超过20%的复合增值,已经证明了保险较之其他产业的耐力和后劲,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的背景下,住房、汽车等传统的规模消费渐趋平缓,围绕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养老、健康和医疗保险,将成为下一个排浪式消费的重要力量,成为提质增效和消费升级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成为中国引擎强劲动力的重要来源。

另一方面,保险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将不断促进和谐、稳定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核心就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常态”下,政府对保险业充满新的期待,“新国十条”的出台,标志着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

长期以来,我国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直接提供大部分公共服务,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由此也带来政府职能庞杂,越位与缺位并存,影响了公共服务效率。保险的市场化运作、精细化管理、专业化经营等特点,将有效地替代或辅助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发挥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的作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升财政可持续性和社会管理效率。比如大病保险,截止2014年底,已在27个省373个统筹地区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7亿人,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升10~15个百分点。

 四、结论

作为金融业重要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复业30多年来综合实力和行业竞争力有了显著提高,对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不断深化。截止2014年,年保费收入超过2万亿元,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114万亿元,赔款与给付7216亿元,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的新兴保险大国;保险法人机构接近200家,包括集团公司、产险公司、寿险公司、资产管理、自保公司、相互组织等多种形式,近10万家各级机构和400万从业人员队伍,形成了广泛覆盖、服务多样的市场体系,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保障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商业保险在中国养老制度改革中具有积极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都以公众为服务对象、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都是对于特定风险事故、偶然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因素提供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社会机制。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目的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主导力量,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其次,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及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再次,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的保险保障功能,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的保险保障功能,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商业保险天然的社会属性和保障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它与社会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处。首先,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普及的投连、分红型寿险产品,有很好的“积谷防饥”功效;其次,通过其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建设筹措大量可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手段,达到升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强化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第三,是应用其责无旁贷的社会管理功能,参与到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为国家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    

2.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一是合同的保障性。它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可以避免政策变动或政府行为的干扰,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法律约束力,有利于约束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人为失误和有失公允;有利于化解政府与企业乃至与个人的纠纷和矛盾,解除保障对象对长期有效性的疑虑。二是商业保险覆盖领域广阔,网络架构遍及全国各地乃至乡村;商业保险公司大多都具有悠久的历史,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较强,实力雄厚,基础比较扎实,具有充分的拓展能力,特别是强大的再保险支持系统,是任何保障部门或机构所不能比拟的。三是商业保险有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180多万保险从业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的保险事业正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人投身于中国的保险事业,保险队伍将不断发展壮大。四是以自愿投保为前提的展业宣传模式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可以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和争执,有助于提升人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要具有的对国家、对社会应有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堵截或避免出现赖汉思想和行为。五是通过大量补偿案例的传播和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普及和提升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保障意识。六是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受居民身份、农民身份;集体身份、国有身份;在岗与不在岗等方面的差异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最复杂最难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简单化。七是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功能有助于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的矛盾,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八是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为政府和被保障对象提供了多途径的选择平台,有助于尽可能满足被保障对象对最基本层面的保险保障需求;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准和管理能力。  

3.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为核心,国家相关部委(如民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等)、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以及企业和个人相补充的多元化社会保障结构体系。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资源分散和人员散居比较明显的人口大国,也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经济底子仍然较薄以及社会保障意识还较淡薄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国情,决定了在这样的一个国家里,不应也不可能仅通过某种统一的途径来解决社会保险甚至社会保障的所有问题,回顾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现状不难看出,无论是起初的“企业自保”还是”98年以后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筹划,均很难从长远和根本的层面解决问题,更难适应我国多元化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在社会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国家相关部委、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以及企业与个人的积极性和资源优势,应当允许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地方政府乃至企业在自主选择投保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只要是有利于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减轻社会保障压力的,都应当给予包括税收政策的支持。德国著名经济学者艾哈德在谈到社会保障制度时曾经指出:为了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经济发展就像做蛋糕,最好的办法是把蛋糕做大,将着眼点放在增加新财富上,而不是如何分割现有财富,出路在于乘法而不是除法。绝对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是不现实的,在国家财力仍然非常有限的人口大国,短期内就希望能将整个社会保障问题统揽起来的做法也不切合实际。因此,要想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就应当将整个社会保障资源动员起来,在政策与制度设计上,形成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为双重核心,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责的良性互动机制,重视个人保障,既是国家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是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任何  过分强调“企业人”或“社会人”的说法都不妥当。  

现有社会保障机关的主要职能,应当更多地放在宏观社会保障体制和机制的政策与制度安排上,同时加强对政策与制度执行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和劳动者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社会保险中心在集中精力办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相关医疗保险等的基础上,关注的人群应当集中在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遭遇各种不可预见风险、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层面;商业保险应当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其它职能机构和部门应当本着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想方设法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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