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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的研究

2019-01-09 09:22:29来源:太平洋人寿漳州中心支公司作者:柯贤洋 薛舒静 薛怡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摘  要】宏观经济平稳增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成为保险业持续增长的良好条件和基础。国务院、地方政府接连出台相关政策,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保险业进行顶层设计和全新定位,开启了保险业发展的新篇章。本文通过阐述保险的功能定位、保险在社会民生中的作用,深入分析现阶段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过程中的不足,结合一些成功模式和案例,提出完善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的建议。本文重点研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民生的研究。

 

【关键词】保险业  社会民生 

 

民生,是指人民、居民的日常生活事项,例如衣、食、住、行、就业、娱乐、家庭、社团、公司、旅游等,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百度词条)。社会民生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企业和家庭,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不但包括在在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等方面,还包括其他更高的需求。政府在社会民生中的定位应该是提供基本的民生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20148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均多次强调商业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随着商业保险参与度的提升,其在社会民生中的作用也越见明显。

  一、保险的功能定位

  (一)保险的经济功能

众所周知,保险是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具有经济补偿(或称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为:它是一种经济行为,对个体而言,它是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经济保障,对社会而言,保险有利于整个经济的稳定运行,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

正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具有需求和供给,保险这种经济行为才得以进行。从需求角度,大量标的面临同样的危险,其中部分社会主体希望获得保障,他们愿意先付出一定代价,在遭受损失后获得补偿,应对危险事故带来的不确定损失,转移危险损失。社会主体参与保险是处于成本比较的考虑,即现在付出的成本小于将来的损失估计,因此投保人就对保险产品产生了需求。从供给角度,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凭借收取保费对被保险人因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能够获得一定盈利,这就表明了销售保险工作是能够进行的。保险人将一定数量面临同样危险的人或单位集中起来,并按照损失分摊原则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然后以此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向其进行经济补偿,从而承担了未来的不确定损失。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保险人综合各种因素预测到他从被保险人之处聚集的资金及随着时间推移带来的收益,一定会大于不确定的损失,所以保险产品有供给。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机制,保险不仅是危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还是社会管理机制,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保险服务。目前,保险在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保险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宽,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保险经济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发展以及增进社会的和谐。

(二)对保险功能定位的理解

 1.危险分担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集中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即用大部分投保人的保费来补偿一部分人的损失,并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大家,这就从整体上提高了人们对危险的承受能力。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单独应付危险时,一次较大的灾难就可能将其摧毁;此时,如果有人协助,他就容易渡过难关,这有些类似于经济中的规模效应,集中的力量要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

这种对危险的分担体现了人们对灾害事故发生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认识。对个体来说,危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只能说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火灾的发生,只能表述什么季节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对于群体而言,危险事故的发生则是有规律可循的,例如广州所有的房屋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概率是大致确定的。

2.经济补偿

分散危险的过程也就是对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一是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而给付保险金;三是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四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财产保险可以看作损失补偿,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其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或生病,并因此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经济补偿的性质。人寿保险是被保险人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以换取日后经济上的保障,所以说更偏重于对未来的经济保障。

3.资金融通

保险的融资功能是指将短时间内无需启动、使用的保险基金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般来说,保险组织将保险基金投入社会再生产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保险公司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由银行贷放出去,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另一种是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运用。前者对保险公司而言,危险很小,但收益也较低。作为商业机构,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直接运用保险基金,以获取更高收益。另外,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很多,通过投资分散化,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风险。事实证明,保险业越是发达,保险投资就越重要,投资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保险投资的渠道主要有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和债券、抵押贷款、购置不动产、保单贷款及其他。

二、保险与社会民生

(一)保险在社会民生中的作用

前文中提到的,仅从政府层面来讨论民生是片面的,尽管市场在民生领域存在某些市场失灵的现象,但是如果市场能够以特有的方式与政府配合为民生提供有力的支持,那么就不能忽略其在社会民生中的作用。当前商业保险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中,其民生保障功能亦不应被忽视。

从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来看,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来提供,而对于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来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正的公共溢出效应,但这种效应只体现了人们基本保障的需求。而商业保险满足了人们在基本公共产品或服务至上更高的保障需求,随之产生的私人溢出效应弥补了公共溢出效应的不足。从公共选择与个人偏好理论来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和数量是建立在使社会效应最大化基础上的决策,通常体现为公民都享有无差异的保障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商业保险对应的是私人保障商品和服务,是建立在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的决定,选择是否购买和购买的数量均由私人来决定。

(二)保险服务社会民生的成功案例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针对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之上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保险机构通过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健全的健康风险保障。太平洋寿险漳州中支在20177月推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该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个人自付、自费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缓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现状。

  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家庭计生险。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开展计生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办〔20132号)文件,太平洋寿险漳州中支积极推进计生保险试点工作,先后与漳州市芗城区计生协、龙海市计生协合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让利于民的原则,开拓创新,为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提供契合需求、优质高效的新险种,不断延伸生育关怀行动的内涵。截止20171031日,承保累计132.79万元,理赔案件累计58件,理赔金额累计36.74万元。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大力发展燃气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20125月,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在安徽芜湖举办了“积极开展增值业务”主题培训,双方合作正式启动。太平洋寿险漳州中支积极贯彻落实总分公司的工作部署,全方位宣传燃气险产品信息,多渠道推动燃气险销售,截止目前已经取得一定突破,未来将持续推进。

三、保险业服务社会民生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市场主体竞争力弱

国内的经济已经实现长时间稳定增长,与国内经济增速的情况相比,保险业的增速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变,行业整体盈利水平较低,分支机构及从业队伍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的规范,部分法律法规未有效的执行。创新性活动、服务停留在盲目跟风阶段,在关键性领域、重要环节、核心技术上极少进行创新,部分产品存在严重的同质化倾向。

(二)服务民生意识不强

1、销售误导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近年来,新型保险产品层出不穷,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也在逐步完善,但销售误导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夸大产品收益、未如实告知不确定性、利用概念混淆等不当的方式,让消费者形成错误认知,同时对新型保险产品进行主观性介绍,造成消费者盲目投保。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保险公司内控机制有待进一步严格化。

2、理赔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保险公司施行“宽进严出”的政策,如此造成惜赔、拖赔、拒赔的现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责,对已经确定的赔偿,长时间拖延等情况。对理赔的具体程序及相关标准未有公开,造成消费者不愿意再购买保险。

(三)监管不到位

监管机制制度不完善。部分领域还不具备有效的制度保障,有些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从而造成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个别保险公司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到位,仅施行以谈代罚、以函代罚,同时信息披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方法手段滞后。现阶段,随着保险业数字化、现代化发展,分类监管的信息化手段未得到有效的应用,监管资源还未得到有效的整合。

四、对策建议

(一)创新发展模式

随着时代发展,诸多消费者希望能够享受到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险服务。在这一形势下,保险公司注重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势在必行。截至20166月,中国网民7.1亿,手机用户达到13亿;80后和90后正在逐步成为社会消费主流;数字化在消费者群体中的渗透率日益提高,消费需求呈交互、透明和移动的特征,因此,保险行业“数字化战略”将是企业自身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战略转型的延续和深化。

(二)提高服务人民生活的能力

1、保险公司方面

覆盖的人口不断增多。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保险公司应当多渠道深入了解消费者的保险需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满足,从低收入阶层入手,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确保其在发生重大事故后依旧能维持基础性的生产生活;从中等收入阶层入手,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提供多元化的保障,同时增强心理安全感;从高收入阶层入手,促进他们全方位发展,满足他们多方面的个性化需求,落实到物质、精神和发展空间等多个方面

覆盖的地域更加宽广。一般来说,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会更重视保险业发展,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则可以联合当地相关部门推进保险业快速发展,此外,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或者是边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展保险业。

覆盖的领域更加广泛。对于一些政府部门主导城市发展项目、国家级经济功能区,例如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城市公园项目、漳州古雷港开发区等,为其发展提供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2、政府方面

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民生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和市场在社会民生中各自的分工不同,当前商业保险正在以特有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民生活动中,商业保险的充分发展,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目前人们对于商业保险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政府在鼓励发展商业保险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打破人们对于商业保险的传统认识,以此促使人们意识到社会民生不等于政府民生,更需要个人的责任体现。

 最大化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增强,仅仅依靠政府提供保障性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但不可持续,更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保障性产品和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除了完善民生制度外,更需要通过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优化商业保险供给,从而发挥商业保险在居民刚性消费支出预期和减少居民的预防性储蓄的作用。

合理划分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社会责任承担范畴。社会保障脱离不了“社会化”的保险角色,其固有的普惠效应只能保证居民基本的保障需求;对于更高的保障需求应该更多引入市场机制,由商业保险弥补社会保障不能涉及的领域。

(三)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检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进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加快信息更新速度。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

 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勉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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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太平洋保险内部网http://insub.life.cpic.com: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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