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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扩资潮应对偿付能力考验

2011-12-06 10:55:18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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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扩资潮应对偿付能力考验
  资料来源:综合公开数据整理 徐霄/制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经济内涵表示着保险公司的企业资产与其负债之间的关系,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保险市场供求环境的变化提升了对资本金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

  鉴于偿付能力的重要作用,各国应将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纳入其保险监管体系中,并成为评价保险监管水平的主要指标。

  □本报记者 苍翯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

  至关重要的经济元素

  所谓偿付能力,在此是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能力。按照债法理论,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因保险合同所生的债务,故偿付能力就是其偿付债务的能力,又称其为偿债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经济内涵表示着保险公司的企业资产与其负债之间的关系,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保险责任准备金(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偿付责任就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公司应以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因此,就保险公司经营而言,偿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法律环节和经济元素。

  近年来保险业务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保险公司资本金缺口的压力也一直很大。2010年有46家保险公司增资331.7亿元,8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225.5亿元。2011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强化资本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

  发挥偿付能力监管

  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

  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保险市场供求环境的变化提升了对资本金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投资领域和渠道不断拓宽,投资风险凸现;另一方面,费率管制有可能放松,由此带来的定价风险逐步显现。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一方面,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的需求日趋多元化,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对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认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安全”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风险,保证保险经营者的清偿能力达到要求的标准,从根本上保障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效率”则着眼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确保资本配置的优化和对创新的促进。因为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利益,也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从而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朱俊生表示,具体来说,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以资产负债管理控制为核心,完善资产和负债风险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引用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转移制度安排(如传统的再保险、财务再保险、寿险产品的平滑储备)等,防范控制承保风险和运营风险。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约束机制的作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化可以强化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运行。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

  获得发展动力的必备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告诉记者,偿付能力就各家保险公司而言,是其从事保险经营、获得发展动力的必备条件,而对于保险市场来讲,是其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因素。保险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维持生存发展的要求是,随着保费收入的增长,应当逐年由经营利润中提存和积累相应的责任准备金,用以提高其偿付能力的水平,确保保险公司将承保风险控制在自身的偿付能力范围内,有能力任何情况下履行保险责任。那么,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各家保险公司均为此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也就意味着形成普遍的正常经营状态,其结果自然是推动保险市场总体稳定和发展。国际保险市场的实践也证明了偿付能力危机是影响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主要原因之一。

  鉴于偿付能力的重要作用,贾林青认为,各国应将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纳入其保险监管体系中,并成为评价保险监管水平的主要指标。不过,与经营范围监管、条款内容监管等侧重市场行为监管不同,偿付能力监管的重点是管理控制保险公司内部的资本结构来平衡其经营风险。借助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确保其具有充足的责任准备金用于履行保险责任。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具有借鉴意义。例如,英国保险监管部门用于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额度法,美国保险监管机关建立的偿付能力早期预警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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