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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风需借力──推进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建议

2011-01-25 09:20:01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罗继鹏 丁庆滢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罗继鹏 丁庆滢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手段,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生产安全问题的有效机制。我国正处于安全事故“易发期”,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大力发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高危企业投保意识薄弱,如果仅靠保险公司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从根本上解决高危企业有效保险需求不足的问题,在现阶段,采取政府推动、专业经营的方式是最有效的实施手段。

  一、政府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方式和手段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具有很强的正的外部性,具有减少损失、安定社会、为政府分忧的功能,政府强制推行责无旁贷。首先,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实施需要安监、保监、财政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需在更高层次譬如国务院安委会下设专门负责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方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其次,在税收、资金、行政许可、目标责任考核、行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高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保险的政策,利用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引导企业积极投保。例如,协调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对投保企业允许安全生产保险成本税前列支,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将参加安全生产保险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如果该企业没有投保安全生产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进行重罚,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等。

  二、专业经营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方式和手段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专业性、风险集中性特点需要专业经营,以此才能确保实施的效果、经营的稳定性。首先,根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具有的政策性保险特征,对参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专业经营资格认定;审批保险产品时,明确规定从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专项安全预防费用等。其次,建议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借鉴我国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等做法,按照微利原则经营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拟定保费收入的税收优惠措施、专项基金运营收入免税措施和专项费用支出的纳税调整措施,财政支持的重特大风险补偿基金等。此外,应规定保险公司定期将相关企业的风险状况、事故伤亡、投保、理赔等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独立报告;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配合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宣传、培训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协助企业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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