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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基础设施迈向市场化进程

2012-07-06 08:59:4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高嵩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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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基础设施迈向市场化进程

  □本报记者 高嵩

  

  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长期稳定性特质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具有天然的匹配性。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要“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的市场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结合日前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保险投资新政13条,保险资金运用逐步放开已成趋势,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也正逐步迈向市场化进程。

  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有可为

  目前,地方政府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龚方雄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在目前的地方融资平台上,作为间接融资的银行贷款占70%左右,而通过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只占20%左右。

  项俊波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通过银行吸纳期限较短的存款,支持期限较长的贷款,资产方和负债方存在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如果保险业能够获得较大的发展,更多地用长期资金来支持长期的项目,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资产负债不相匹配的现象。”

  2006年,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开始试水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券项目。2009年《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颁布,正式拉开了险资通过“债权计划”投资基础设施的大幕。之后,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进行了规范。

  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能够实现多方共赢。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是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第一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对政府来说,该项目使得上海公租房建设获得40亿元的稳定投资,极大地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善了民生。对于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该项目安全性较高,收益水平较企债、国债及协议存款有明显溢价。同时,此类债权投资计划的收益特点与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比较匹配,对于其他保险公司具有很强吸引力,可增加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受托资产。该项目为有意向投资的险企设计了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动利率机制,尤其是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投资上海市公共租赁房债权融资产品,成为企业年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第一单,拓宽了年金投资渠道。

  需在谨慎中创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参与地方融资的具体机制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在未来应积极探索。”

  “积极探索”必不可少地会伴随创新。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能源、市政、水利等,投资形式主要通过债权和股权投资两种。由于很多投资项目之前都没有先例,险资在投资基础设施时不仅需要解决项目本身的具体问题,很多时候还需要在现有体制下进行突破和创新。

  2010年,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第一期,这是保险资金尝试和中央财政合作的第一单,也是目前保险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最大的项目。

  “此前类似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但前两年国家信贷政策紧缩,使得部分银行信贷受到影响。而保险资金由于其不受国家信贷政策影响的稳定性,成为此次南水北调项目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投资部总经理陈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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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该项目是保险资金首次参与中央财政融资的项目,其在交易结构上实现了很多创新。首先,与一般项目以企业作为偿债主体不同的是,“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作为偿债主体统借统还;其次,与一般项目还款来源是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不同的是,该项目的还款来源是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将从14个受益省份的电费中进行征收并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由于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家级基金,所以南水北调债权计划的信用级别类同于国债,”陈扬说,“这是一个低风险、中等收益的项目,所以对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该项目在2010年发行了第一期50亿元,2011年发行了第二期100亿元,并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具体用款需求,将在2012年-2014年3年间分期发行第三期。其中,第三期第一批50亿已经完成募集。

  “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的创新,在需要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本身做好事前调研及谨慎运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该项目得到了保监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财政部等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

  市场化对险企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资金还不到2000亿元,未来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政策下,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渠道仍旧很窄。债权投资方式比较常见,但政策偿债主体等各方面的要求较高;而股权项目则需要保监会一事一批。

  据悉,目前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险资新政13条中,对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做了专门规定,投资项目资质、偿债主体的要求都有所放宽。其中,偿债主体由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放宽到央企、央企子公司及地方国资委出资企业;偿债主体需满足的财务指标从原来需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放宽到优于以银行间市场发债企业的水平;项目本身资质也从利息保障倍数4倍以上,放宽到项目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即可。

  尽管目前险资新13条的措施能否完全落地还不确定,但是保监会对包括投资基础设施在内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放宽的大方向已经可以确定。

  “保监会政策的放宽,意味着未来保险公司可选择的项目变多,但同时也意味着项目的质量可能会参差不齐。”陈扬说,“这就对资产管理公司对项目的筛选能力及保险公司购买债权计划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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