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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政:进城务工签劳动合同 住满一定期限可落户

2012-05-23 08:51:22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公安厅昨日通报了福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出台的新政策,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了外来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限制,分县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县(市)城区、设区市所辖区三个层次对外来人员落户条件作出规定。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落户无需“办理暂住证并居住满一定年限”条件,只要在该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缩短了在县(市)城区落户要求的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年限。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两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两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规定,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的市所辖的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还对“合法稳定住所”作出界定: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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