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监管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变革年代的市场正能量:2011年保险政策盘点

2012-01-23 03:05:37来源:《保险中介》杂志作者:记者 | 刘斐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险中介》盘点1. 银保新政影响大

  20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指引》被业内称为“银保新政”),这是两大监管部门针对银保市场出台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首问负责制。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应该划分责任,防止相互推诿。银行将对保险误导销售、错误销售负责,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再派驻在银行网点。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事实上,银保新政至今已实施近一年。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多因素影响下,具体而言,银保市场受到银行存、银保新政、央行数次上调利率三重因素的挤压,银保产品备受冷遇,寿险2011年同比增速大幅下滑已成定局。据悉,2011年上半年银保保费同比减少近400亿元后,下半年银保保费减少收入将超过500亿元,全年银保保费预计少收千亿元。

  即便如此,银保政策似乎没有放松的意思。2011年12月14日,上海保监局和银监局联合推出《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对银保渠道的代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了违规后的处罚方式。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意味着银保新政将在2012年得到强化,并会蔓延到全国其它地区。

  正如同所有的转变一样,革新也有它的代价和成本。保险业在体味新政所带来阵痛的同时,必须认识到银保新政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银保合作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保险中介》盘点2. 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2011年5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

  《暂行办法》称,变额年金保险销售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较小者,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最多不能销售超过80亿元的变额年金保险。

  较之前的讨论稿,变额年金保险销售额度(指销售试点产品、获得保费收入的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100亿元的较小者,实际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销售额度作了下调。

  分析人士称,由于变额年金保险属于新上市产品,试点期间监管部门的重点更在于控制销售额度来降低风险。

  此外,为控制风险,保监会还对销售渠道进行限制,本次变额年金保险试点销售渠道为保险销售员、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称,引入变额年金保险这一在欧美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是为了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的过度竞争。

  保监会总结教训称,国内引入变额年金保险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保险机构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如银行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对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

  保监会负责人称,监管部门为变额年金保险保证金加设了一套安全锁,要求在假设资本市场下跌30%的基础情景下,采用传统的静态精算评估法进行评估,以保证准备金提取的保守与审慎。

  万能险、投连险和分红险,长期以来这三者构成了投资类保险的阵容。不过,2008年的一场大熊市,早已使得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放弃了投连险的营销;而2011年加息周期中万能险的不给力也显示了保险公司对于万能险的营销力度也渐渐趋冷;虽然分红险大家卖的热闹,但其能够为投资者创造多大的收益潜力,却始终是一个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变额年金的出现,无疑为投资型保险重新找到了一条道路。

  《保险中介》盘点3. 保险网销监管升级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遵循透明度原则、信息化原则及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原则,即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网络保险欺诈,以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与传统保险业务基本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就具体内容而言,《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监会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两种渠道销售保险。通过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展业的,都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同时,网站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行政处罚等条件。

  《办法》还明确了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中介机构不能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网销保险。

  而保险的网络销售具有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能够拓宽服务范围、方便保险消费者、节约经营成本;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近4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网络保险业务,占比超过60%。数据显示,中国平安(微博)(39.10,0.59,1.53%)2010年全年实现直销车险保费收入近150亿元,其中,网销业务保费超10亿元,初具规模;泰康人寿(微博)2010年经营数据显示,该公司电销、网销保费收入已突破11亿元,且网销渠道利润率明显高于其它渠道。

  保险业内人士预计,到2020年,中国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20%左右,未来10年国内保险网销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潜力待挖掘,发展空间巨大。

  但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由此来看,该《办法》的发布意义就更为重大了。

  业内分析称,《办法》显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设立了一定的门槛,但从总体看来,保监会有意放开网销渠道,尤其是在该意见稿中取消了之前向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时曾出现的“限制网销区域”等内容。这说明保监会或将以发放牌照的形式批准保险公司开展网销。这种监管方式提高了网络销售保险的门槛,将有助于防范网销风险。

  《保险中介》盘点4. 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

  2011年9月22日,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充分尊重市场发展的实际,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趋势,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针对现实问题,依据现有法规,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结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实际,将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1亿元人民币,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要求至少要有2家以上的保险中介子公司且保险中介业务占集团业务的50%以上;此外,《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名称。二是确立了基本的经营规则。《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管理及支持性服务为主;要求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不得动用、截留、侵占下属中介机构代收的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是明确了监管职责。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壮大专业中介的资本实力,推进优化组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聚集效应,进一步树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品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支持营销体制改革、优化保险业的产业结构。

  产业政策与行业市场各种迹象表明,我国保险专业代理行业在未来几年间的资源整合与机构“洗牌”势在必行,因此也创造了风险投资扩张行业的最佳机会。

  2011年5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中介“十二五”规划》,“鼓励业绩优秀、管理规范、经营战略明确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拓展保险中介行业的资本补充渠道,突破限制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资本瓶颈”。对专业代理机构而言,资本金的扩充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制定有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战略。

  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竞争将是保险中介集团之间的竞争。《保险中介“十二五”规划》指出:“引导中介机构实现跨领域的合作与扩张,打造保险中介集团。”政策与风险投资的支持、兼并重组使资源的进一步集中,可以预见,在当前泛华、华康、大童、美臣、民太安、竞胜等中介集团外,将产生一批新的中介集团重新分化市场。“十二五”乃至保险中介的第二个十年,我国保险中介将迎来寡头垄断竞争的时代。在此时代,保险中介集团之间将不再是简单的市场竞争,而将主要是发展战略与商业模式的竞争。

  而该《办法》对从根本上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解决其盈利隐忧问题有极大地促进作用,其对于当前中介业务违规问题的解决也有着积极意义。

  《保险中介》盘点5. 次级债设限

  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较保监会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规定险企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上限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均低于此前规定的10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本次修订对鼓励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优化行业资本补充机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2011年资本市场不景气,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告急,纷纷发行次级债以补充资本金。2011年10月25日,中国人寿(19.33,0.33,1.74%)发布公告称,获准发行10年期和

  15年期两个期限品种的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中国人寿副总裁刘家德表示,次级债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40个百分点,即由2011年6月末的164.21%提升至204.21%。

  2011年12月12日,太保人寿募集规模不超过80亿元次级债获得保监会通过,试图改变偿付能力充足率逼近监管红线的尴尬局面。而新华人寿在IPO上市之前,也获准发行不超过50亿元的10年期次级定期债。

  而据中国平安2011年12月20日晚间发布董事会议案公告,中国平安宣布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资本规划的相关议案,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可转债票面利率不超过3%,本次资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将根据市场的环境、状况和监管的审批进展再行确定。

  以2011年10月31日的数据静态测算,假设本次拟发行的人民币260亿元可转债全部转股,中国平安的偿付能力资本可达到人民币208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达到194.9%。这是保险公司首个可转债发行计划,业内人士称,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上市保险公司来说,未来或可效仿平安发行可转债,而大多数公司仍需要发行次级债来补血。

  2011年以来,保监会共批准了10家保险公司发行合计不超过490.5亿元的次级债计划,接近过去7年累计获批额度的一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面临挑战的环境下,次级债作为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在防范保险行业风险、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逼近监管红线,加之监管机构大幅提高募集次级债的门槛,保险业的发债压力正与日俱增。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