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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头条 本报讯【记者 李画】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次级定期债务自查工作,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上报自查结果,并将根据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自查工作的目的是落实《办法》的要求,切实规范次级债管理行为。 自查内容为保险公司执行《办法》的情况,主要为:第一,次级债募集的金额、对象和时间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和保监会批文要求。第二,募集人的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比例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第三,与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第四,是否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第五,是否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次级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第六,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第七,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八,是否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次级债募集、偿还、赎回或延期情况。第九,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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