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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还需多方努力

2011-11-10 09:13:1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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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还需多方努力

  □本报实习记者 李晓波

  

  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2010年,我国实现渔业经济总产值12929.48亿元,占到了全国农业产值的9.3%。水产品总产量5373万吨,连续21年位居世界第一,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71%。拥有渔船90万艘,占到了世界渔船总数的四分之一。同时,渔业也是高风险的行业。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1998年到2008年的一组理赔数据显示,我国海洋渔船船员的年均死亡率为162人/10万人,伤残率为507人/10万人,受伤率为693人/10万人。然而,风险比煤矿采掘业还高的渔业,却一直未和种植业、畜牧业等一起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范畴,原因何在?

  业内人士指出,这里面既有法律的缺位,也有体制的原因。在我国,《保险法》并未对包括渔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渔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较多困难,如渔业保险的定位、支持扶持原则,以及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等问题都不易落实,影响了国家财政对渔业保险的补贴,也影响了渔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此外,渔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也是重要原因。1994年,农业部为了解决中小型渔船投保无门的窘境,借鉴了日本、韩国渔业互助保险的成功实践,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7月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非营利性互助保险业务,一直维系到现在。业内专家就此指出,渔业互保协会属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而我国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一直又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互保协会开展渔业保险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了一些部门的质疑,也是渔业迟迟享受不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我国渔业保险发展的问题,推进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渔业保险的良性发展还需多方努力,共同推进。

  首先,应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教授指出,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立法进程,从法律方面优化渔业风险管理环境,这是妥善处理现行中国渔业保险的历史积累风险,推进渔业保险事业的当务之举。通过渔业保险立法,对我国渔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发展资金进行保证,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使渔业保险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次,应通过财政补贴的推动,使政策性渔业保险长效化。通过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解决制约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三个关键问题:一是通过保费补贴,解决渔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二是通过管理费补贴,解决渔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三是通过再保险保费补贴或建立渔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解决渔业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据日本东京海洋大学娄小波教授介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渔业保险作为转移渔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政府给予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再保险支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等不同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基本没有单纯按照市场原则或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解决农业保险供给的。

  最后,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使渔业互助保险规范化。对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实施不同的监管规则,这是国际惯例。渔业互助保险的管理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共同领导下进行,而不应是当前由民政部和农业部共管。一方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动立法、引导渔民、规范业务、加强监督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则可以在渔业保险的政策制定以及立法、渔业保险具体业务的监督管理上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多方努力,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形成我国渔业保险“政府主导、渔民互助、财政补贴、协会运作”的互助保险模式,既符合中央 “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渔业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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