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险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
发布时间:2011-10-31 08:37:59 作者:许栩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车辆损失险的承保、理赔方式有所改变,并减少责任免除、简化索赔资料。商业车险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出台,可能同样将对其他保险业务具有“示范”作用,因此在制定时需要全面考虑它可能的影响。 更应强调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条款设计时不应当支持任何违章或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商业车险条款的14项责任免除条款,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被纳入保险责任的范围。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守法者却可能为此多支出部分保费,有失公平。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这意味着,当车辆发生事故,但事故并非由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直接引起的,保险公司将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而这一规定相当于变相“支持”了违章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安全。由于车辆损失险保障的内容是车辆本身的损失,因此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并发生事故的车辆实行免赔,并不会危害第三方利益,反而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人们遵法守法。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虽然看似更加公平,但如果将残余部分折归被保险人,可能使残余零件二次流入市场,增加交通隐患。因此,由保险人处理残余零件,将更有利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不能忽视道德风险 对于责任限额的选择权,征求意见稿给予了投保人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可能给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增加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对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增加投保人的自由选择权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完全自由协商”的结果可能使责任限额过高,增加联合作案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对保险公司精算定价产生干扰和影响,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在现有基础上,适度增加责任限额的可选择范围是可行且必要的,但“无限自由”并不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