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社会保险法》宣传周在福州启动,市民纷纷前来咨询
东南网7月4日讯(本网记者谢添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这部法律,7月4日-10日,福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在活动现场,福建省、福州市的宣传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通过开展宣传咨询、发放材料、知识有问答等形式,为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颜路光表示,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将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普及到企业、乡村、社区、家庭和人民群众中去,扩大法律知晓面,帮助广大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保权益。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发?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在活动现场,本网记者就这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请教了相关专家,以飨读者。专家表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公众将可获得更多的保障。
记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几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
记者: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个人还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两者共同承担?
答: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职工因公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公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记者: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发?
答: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记者: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怎么处罚?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险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答: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记者:职工哪些情形之一时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记者: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记者:职工哪些情形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记者:《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在现行制度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对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记者:如何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答: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记者: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记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什么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答:可以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