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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永定县支公司快速查勘定免责

2011-05-10 11:16:14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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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保险网讯  2011年5月4日上午9:30分左右,国寿永定县支公司接到营销员的报案称:公司客户李某强,于2011年5月4日经永定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于当天下午要火化。其生前购买了公司的保险产品。接到报案后,永定县支公司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李某强的投保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被保险人李某强,男,1955年1月生。2011年1月6日,被保险人本人向我司投保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2000元,趸交保费33元,保单受益人为永定县湖山信用社;2011年4月13日,向我司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份,保险金额¥126000元,趸交保费200元,受益人为法定。
      查明被保险人李某强系公司客户后,公司理赔调查人员立即在第一时间前往永定县医院内科调查,保险人的主治医生郑某称:李某强系5月4日凌晨2点左右入院的,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早晨7点左右死亡。另外,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称: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还没有时间写,故不允许我司查阅;当我司问及被保险人入院时的情形是怎样?死亡原因是什么?该主治医生不愿意透露,说要科室讨论后,才能定被保险人的死因。
      因公司暂时无法复印到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理赔人员便立即前往永定县医院急诊科调查,查到了被保险人李某强的急诊出车记录,抢救处理情况:患者以“突发胸痛6小时”为代诉出诊;6小时前饭后出现胸闷、胸痛,呈压榨感,反复发作,持续约3至5分钟,可自行缓解,2小时前出现持续性胸闷、胸痛,呈压榨感,有头晕、气促,畏冷等症状,就诊于当地卫生院:予吸氧等治疗,转诊我院。诊断:不详。另外,我司理赔人员又前往永定县医院CT室调查,查到了被保险人2011年5月4日的检查情况,诊断意见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同时,我司细心的理赔调查人员,从永定县医院“120”的出诊记录中,发现了有可能是知情人的联系电话。调查人员当即立断,立刻通过电话录音了解到,该电话系湖山卫生院医生的,该医生称:2011年5月4日晚上10点左右,李某强诉胸痛,前往该院治疗,考虑到被保险人的病情较重,医疗设备有限,建议家属转上级医院治疗,根据被保险人的家属介绍来院时的情况,怀疑是心梗?另外,在询问中未了解到被保险人有外伤痕迹。
      至此,公司理赔调查人员对该案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随即向被保险人家属了解李某强的出险情。其家属称: 5月2日下午,李某在山上种树时,因雨天路滑,突然滑倒摔伤,致头部碰到木头,但当时未予重视。 5月3日晚上9点左右,便前往永定县湖山卫生院予以口服药等治疗,但症状无好转,便打了120,由永定县医院“120”护送前往该院治疗,于当天早上7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均称被保险人系意外身故,要求予以理赔,否则要到公司闹事。同时,其家属告知我司,被保险人要在当天下午火化,且不同意尸体检验,并拒绝在我司的《死因鉴定告知书》上签字。
      家属与医院的急诊记录情况出现了巨大反差,是意外摔伤?还是疾病发作?案件调查至此似乎陷入僵局。而此时也到了午饭时间,为了尽快理清案情,公司调查人员顾不上吃饭,立即召开小组会对案情再次进行认真分析,以进一步理清调查程序。经过讨论,调查人员决定再次找死者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以求发现有价值的信息。与此同时,在调查中,公司理赔调查人员了解到被保险人的妹妹系该院的护士与院方医生十分熟悉,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家属通过关系撰改病历,给调查加大阻力。公司理赔调查人员通过人际关系与该院的内科主任取得了联系,了解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该主任称: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主要考虑冠心病或心肌梗塞、脑出血。至此,案件终于真相大白,被保险人李某强系疾病生故,并非意外死亡。
      为了安抚被保险人家属的情绪,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司理赔调查理人员主动找到了被保险的儿子李某及被保险人弟弟,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公司调查人员从条款责任及意外伤害定义角度向大家做详细解释说明,让家属了解什么可以负责什么是不能负责,并告知被保险人死因属于疾病范围,不在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范围,不能赔付,若对被保险人死因存在异议,需要进一步申请法医进行死因鉴定。经过多方劝说,且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被保险人李某强系冠心病死亡,最终,取得受益人的理解。据此,我司作出口头拒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处理决定。
      至此,一笔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件终因理赔调查人员快速查勘、手段到位而尘埃落定。(钟丽玲、吴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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