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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对中国地震巨灾风险管理的启示

2011-05-10 09:43:26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李昕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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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昕

  日本地震灾害及日本地震损失补偿机制介绍

  (一)灾害简要情况

  2011年3月11日,日本遭遇历史上最强烈的大地震和最大海啸。里氏9.0级地震引发高达10米海啸,淹没面积400平方公里的土地。截至4月25日16时,已确认造成14358人死亡、11889人失踪,其中90%死于海啸,死亡人数在发达国家罕见。在地震中受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更是险情不断,民众纷纷被转移,核辐射不同程度地蔓延扩散到全球。此外,地震导致炼油厂发生火灾,燃料供应紧张,支柱工业和货运物流陷入瘫痪。此次地震在重创日本经济的同时,全球依赖日本供应链的企业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险业和再保险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此次地震给日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计为16万亿至25万亿日元(约合1970亿至3080亿美元),保险行业的估损为200亿至300亿美元(AIR)。目前国际主要(再)保险公司最新公布的日本地震保险损失数据见表1。

  除地震海啸造成的财产损失外,由于核电站危机以及供电紧张等因素影响,日本汽车、电子、化工、钢铁等多家知名企业陆续停产,导致相关产业的零部件出现供应短缺以及进出口贸易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

  另外,此次地震给2011年4月1日起期的巨灾超赔再保险合约续转和工业风险定价方面也带来了影响,通过精算估测后的超赔再保险保费小幅上扬。承保条件相应收紧,再保险人倾向于把地震作为特殊的巨灾风险单独考虑。此次灾害的结果主要影响了再保险人的利润、现金流和财务灵活性,对再保险承保能力方面影响不大。

  (二)日本地震损害补偿机制简介

  由于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地震保险在日本较为发达。日本地震保险分为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和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由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不介入。根据EQE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此次日本地震的经济损失在1000亿美元以上,保险损失金额预计在120-250亿美元,其中地震造成的保险损失金额为80-150亿美元(预计其中的25%分给了JER),车险损失在0-10亿美元,水险损失10-30亿美元,寿险损失20-30亿美元,人意险损失10-20亿美元。

  在智利地震及新西兰地震中,大部分的损失最终是由再保人承担的。而本次日本地震造成的住宅和家庭财产损失将主要由日本政府及JER留存的准备金赔付。由于JER自留一部分风险,超出的损失再转嫁给政府和再保人。由此,估计日本的保险公司通过JER的准备金赔付约75亿美元,日本政府可能会负担120 亿到160 亿美元左右的损失。

  日本地震对中国地震巨灾风险管理的启示

  当前的中国非寿险保险市场主要还是由传统的工业、商业设施的财产险和工程险主导,针对个体投保者的保险品种和保险深度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事地震风险保障和经营的机构。目前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中,只有工程险保单中有地震风险保障,财产保险保单需要对地震风险单独扩展,而其他大量的个人住宅的保险还没有纳入到地震巨灾保障的体系中来。在已承保的地震风险中,也只有一部分商业保单按险位超赔或事故超赔方式购买的再保险,以合约方式转移到再保险市场。总体来说,中国的地震保险巨灾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还有待拓宽。

  (一)加强对地震保险经营的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保险损失仅能在商业保险和再保险行业内进行分散,一旦地震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巨额赔付可能导致财产保险行业的偿付危机、甚至危及某些保险公司的生存。监管部门应考虑以地震巨灾情景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经营地震风险的资本约束、巨灾风险再保险安排的安全程度、地震风险的地区责任累积控制、地震风险费率指引和地震风险承保数据标准化等措施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监管,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地震灾害损失模拟评估势在必行

  早期的地震损失评估更多地关注地震本身的危险性,即以研究房屋建筑物倒塌的地震工程学为主要方向的工程措施减灾手段。而近十几年来,由于在许多国家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记录不断被刷新,现代社会在遭受地震灾害的易损性方面,变得越来越脆弱(如1994年美国北岭地震、1999年台湾地震、2001年印度古吉拉特邦7.7级地震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所以,目前从对地震危险性的研究逐渐过渡到对地震危害性的研究。另外,随着地震次生灾害导致损失的不断攀升,对地震造成的社会灾害损失的关注也逐渐超越了传统的工程灾害。以此次日本大地震为例,90%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由海啸和火灾等次生灾害等造成。此外,商业中断、社会功能瘫痪、信息丢失等非工程损失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高的地区,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综合损失,危害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对于地震多发的我国,特别是在重要经济区、人口密集区开展城市地震危害性评价工作就变得非常紧迫。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产险”)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地震灾害损失模型的开发和应用。针对此次日本大地震,中再产险在第一时间用精算模型工具对近似震级的地震灾害损失进行了模拟评估。通过巨灾模型和损失比例的方法估算出以下主要直辖市和地震高发地区在突发地震时所遭受的相对破坏程度见表2。

  以上统计结果基于中再产险使用的中国地震模型。通过假设某一地区可预见的最强震级,对处在不同重现时间段内的全部保险标的最大可能损失比例进行估算。

  (三)地震风险应合理的定价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保险行业协会针对大型商业风险发布了纯风险损失率表,各地行业协会也先后以自律公约的形式规范了财产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行为,但非理性定价的现象依然存在。实务操作中,工程险中的地震责任、企业财产险中附加的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往往难以单独核算费率,承保的地震风险与实际保费水平并不完全匹配。合理的定价水平是承保地震风险的基础,地震灾害的理论研究和地震损失的数据积累则是合理定价的依据。财产保险行业应借鉴再保险公司和地震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科学的厘定地震保险费率。

  构建多层次的中国地震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对灾害的补偿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社会援助,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商业保险在补偿地震巨灾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为了促进和完善我国地震风险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国的国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政府推动是构建中国地震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

  在成熟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建立和完善地震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和保证。随着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行业对巨灾风险损失的补偿能力逐步提高,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利用保险的商业运作能力和风险管理技术的优势,促进商业保险在国家层面的地震风险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同时,立法保障也是必要的前提。如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进程中考虑对重点区域和设施的建造标准和建造方式进行立法规范,则会对防止地震巨灾损失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屡次遭受地震巨灾打击之后,日本在历次的复兴计划和城市建设中,一方面,根据历史最严重地震损失经历制定地震设防标准(如1923年9月1日的关东大地震后,包括东京都等地的地震灾害预测和建筑地震设防标准,都是以类似关东大地震同等烈度的地震为条件进行设防的);另一方面,特别注意城市避难场所的设置、河川和公园防火带的建设、各社区防灾据点的规划等,并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制体系。这也是使日本地震风险成为全球公认的可保风险的重要前提。

  (二)建立政府政策引导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的积累、人民的风险保障意识增强,针对住宅和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保障供给却非常有限。汶川地震后,全部经济损失8640亿元,政府投入上万亿元进行灾后重建,而保险损失在全部经济损失中的占比仅为0.23%,约为18亿元。长期来看,今后重大灾害完全由政府买单的做法会无限地加重政府的负担,不具有可持续性。借鉴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地震保险体系,保险行业可以结合政策性农民住房统保、城市居民住宅保险的经验,在政府统一指导和管理下,逐步建立社会多层次的地震巨灾保险商业运营模式。

  经营地震保险应以非营利保险的模式为主。所谓非营利保险,指的是由政府成立直接管理地震巨灾风险的非营利机构,同时与现有的商业保险机构相结合,共同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地震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针对个人家庭财产,可以采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非盈利保险(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个人自负三位一体相结合的方法,三方共同贡献地震险保费,不断充实地震保险补偿基金规模,并由政府委托再保险公司统一管理;二是针对企业(工、商业)财产,仍然采取商业保险和投保人自担部分风险的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应以风险分析技术(危险性分析、结构易损性和破坏/损失预测)和风险控制技术(合理费率、责任累积)作为前提和保障。

  (三)建立多渠道的地震损害补偿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总量决定了其分散风险的能力。对于地理面积狭小、地震风险频繁的地区(如日本、智利和中国台湾),一个仅仅是500年重现期的地震灾害(相当于年发生频率只有2%。)所造成的损失,就足以超过这个地区全年所有的非寿险保费收入。为了更好地分散地震风险,通过商业保险、政府和个体投保者参与的方式,建立广泛的地震风险保障基金制度是必要的前提。

  此外,从风险分散工具和资本管理手段方面考虑,加强对地震保险基金、地震巨灾保险证券化等领域的研究和规划也很必要。随着非寿险风险转移渠道和资本管理手段的日益多样化,一些创新型的风险转移和资本管理机制营运而生。学习和借鉴国际市场的巨灾风险非传统转移方式,结合如巨灾债券、巨灾互换、行业损失担保、应急资本和交易所买卖期权等非传统的财务手段进行风险分散,将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也是解决地震保险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为完善地震风险管理机制提供制度保证

  这里提到的制度保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保证“强制投保地震保险”的有效性。在政府立法或管理的“强制投保”的模式下,再保险公司需要最大数量的个体投保者的参与和保费贡献,以创造更高程度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系统”,从而支持整个系统长期有效运作,提升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性;二是合理定价。包括对地震风险的测度和对地震风险累积的测度两部分。对风险的测度是指对标的物的地理分布、财产价值的分布和标的物抗震性能的评估,是用以年为单位的长期损失率加上年的平均损失发生率测算出长期的费率。对风险累积的测度则需要借助专门用于地震风险损失超赔概率计算的精算模型工具并依赖于比较详细的风险分布数据;三是完善流程管理。在确定保险标的、改进产品设计、促进数据归集等方面创造一个良好的流程和环境,从而扩大地震保险的覆盖面。

  (五)进一步发挥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和作用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再保险公司在地震风险体系中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再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风险承担者,通过独立承保和交换承保大量同质地震风险,能够达到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目的。能有效地消除单一地震巨灾风险对区域经济造成毁灭性打击的潜在威胁;其次,再保险公司通过综合评估和更大范围的保费收入分享机制来达到平衡本地区地震巨灾风险的目的,使得同一笔风险资本能多次使用,在提高承保能力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转移的交易和使用成本;再次,再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在数据及保险经营方面的经验,通过构建地震巨灾评估模型和定价模型,整理并分析损失基础数据,不断推进地震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使地震保险更加精准并满足不同的风险保障需要。

  基于以上种种分析,在中国地震风险的区域多样性与保险的广度尚不平衡的情况下,建立由政府引导的多层次的地震风险管理机制可以逐渐消除这种不平衡,从而抵御地震灾害给我们带来的潜在影响。

  表2 中国主要城市及地区地震损失模拟预测

  表1 国际再保险人损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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