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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转让拟开闸 将在保险公司之间转让

2011-03-23 09:22:32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邓雄鹰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险业务将在保险公司之间转让。

  22日下午,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多位保险业人士认为,如何保证受转让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原保险公司一致的分红水平和保险服务,将是保险业务转让的一大难点。

  意见稿指出,此次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对再保、偿付能力不足及破产产生的保险业务转让需求已有规定。上述情况并不适用此次意见稿。

  一家人身险公司总裁对此解读为,保险业务转让是指转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受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达成保险业务转让协议,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转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乃至被保险人的同意而转让保险业务。

  事实上,保险业务的转让在中国市场并不多见。“除非公司经营难以为继、资不抵债,否则不太可能全部转让保险业务,因为业务就是公司价值所在。”一些寿险公司内部人士表示。

  因此有保险业界人士认为,此办法出台可能是为保险公司退出机制作准备。但新《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一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认为,保险业的前景广阔和保险牌照的稀缺使不少机构愿意接手保险公司,此外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足够庞大,“问题”保险公司目前不至于沦落至破产境地。不过,不排除今后可能出现一些保险公司盈利不足、难以为继的情况。

  一位长期从事保险咨询的精算人士表示,这一办法更有可能是为保险公司市场化发展铺平道路。例如,有保险公司对于战略上不再发展的分支业务有进行转让的意愿,则该办法为其提供实施准则。

  此外,暂行办法的出台,也被不少保险业界人士解读成为即将建立的上海保险交易所做法律铺垫。在上海保险交易所的筹备方案中,除了巨灾保险机制外,还曾有保单交易这一设想。

  但记者22日联系的一位参与保险交易所规划研讨的人士表示,保险交易所提及的保单转让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抵押,或者变更受益人将保单变现的一种交易方式,并非公司之间的保单转让。

  涉及费率、分红率等多个因素的寿险保单由于难以标准化,一直是保单难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重要原因。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如何在大范围内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也是一件很难完满完成的事情。”一位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表示。

  这一切疑惑,都有待办法的最终确定和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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