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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大地震看巨灾保险 多国家已广泛应用

2011-03-23 08:52:57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日本地震发生后,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发表声明,解除部分地震减赔或不赔条款,将超越合同责任,对受灾客户予以全额赔付。如何应对自然灾害,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每次强烈地震后,常常是一片废墟,但人们还是一次次重建家园,重新开始生活。这其中,地震保险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地震保险并非指所有在地震后能够得到理赔的保险种类,比如很多寿险并无“地震除外”的免责条款,客户能够在地震导致的事故中得到理赔。地震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保险,它的目的是为了让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

  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并颁布了相关法律,广义的地震保险包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部分,其中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以纯商业的方式经营,再保险依靠国外再保险公司。由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以日本财产保险公司配合再保险公司实施了“限制补偿条款”,依保险金额限制地震损失的补偿金额,不足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保险。

  受到更多关注的是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运作。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地震再保险机构,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再由地震再保险公司承保,而地震再保险公司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原则上,如发生大地震,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以下,全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如在750亿日元至8100亿日元之间,则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如在8100亿日元至41000亿日元之间,则由政府负责95%,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5%。也就是说,当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因而在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担当着最后保障的重任。

  日本还配套建立了住宅抗震性能评价体系,地震保险费率根据所在区域、房屋构造及年限、抗震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事故发生后,理赔金额根据保险标的大小及保险事故造成损害的程度来确定,且不能超过一定限额。

  重建不单依赖政府和慈善

  中国近年来频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为重建灾区,我国通常采取财政紧急拨款、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来筹集资金,而商业保险赔付却不多见。对比之下,地震保险机制显现出一定的优势。

  重建手段更加多样化 我国灾后救助和重建,政府常常是“救火员”,因此一旦遭到大的自然灾害,国家就面临着沉重的财政负担。相比之下,日本通过立法对地震保险的运行模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等做出规定,并且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合理的安排使灾后救助资金迅速到位,让国家和社会在面临重大灾难的时候能做到从容不迫。

  重建效率更有保障 我国的救助模式在救灾中效率很高,但行政色彩浓厚,且容易出现剩余资金处置、管理不善等问题,救灾资金的运用效率受到限制。对比传统的政府财政和社会慈善救助模式,地震保险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机制使其更有效率。

  多重力量对抗灾难 地震保险通过个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政府担当坚强后盾的机制有效地将个人、企业、政府三重力量结合在一起,共同对抗地震,有助于避免个人过分依赖政府和慈善基金,不重视灾前的自我防范。此外,地震保险还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海外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开来,将巨灾造成的影响消减到最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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