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仝春建】近日,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从2011年1月25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同时,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据了解,《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三类担保行为,即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
保监会强调,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保监会强调,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并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对其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应当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经发生的属于《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经清查确无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的,也应当实行零报告。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的属于《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保监会还强调,各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监会将加大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下一篇: 车险施救费用赔偿的十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