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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保中心引入裁决机制

2016-11-09 10:11:2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陈香萍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近日,福建保监局局长葛翎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对纠纷调解新裁决机制开展调研。

消保中心依托平潭两岸金融创新平台,先行先试保险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路径,创建非诉讼、一站式、复合型,富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新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借助平潭两岸共同家园的优势,在借鉴中国台湾金融消费申诉暨评议中心优秀做法的基础上,福建省保险消保中心纠纷调解机制首次创新引入了裁决机制,致力于更有效率、更加优质地化解合同纠纷。

对于调解不成或保险消费者不愿意调解的案件,经保险消费者同意后且争议标的在一定限额内的,对案件引入裁决机制,组织裁决委员会对保险纠纷案件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裁决意见。保险消费者如果选择执行裁决意见,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若保险消费者拒绝裁决意见,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同时,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聘请了8名资深法律专家作为消保中心裁决员,确保调解裁决公正。

201648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消保中心受理了王某与农银人寿福建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20085月,王某通过业务员为其配偶向被申请人投保了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年交保费6000元,合同生效日2008517日,本人和配偶均未在投保单上签字。20122月,其配偶因病去世。2016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并申请理赔,被申请人拒赔,仅退还保费。

根据消保中心《调处流程》,本案由3名裁决员组成裁决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合议。经审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和第26条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收到裁决意见书后同意裁决意见,表示愿意同申请人再次进行调解。消保中心也做了申请人的思想工作,认为被保险人确实存在带病投保的事实,说服申请人放弃重疾险保额部分,最终双方在消保中心签订协议,以保险公司理赔7万元了结此案。

“裁决机制”的引入是消保中心的首创,也是福建保险业以纠纷调解流程的创新进一步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要举措。消保中心成立至今,共受理消费投诉254件,组织调解241件,已成功调解226件,组织裁决3件,成功2件,共涉及金额354.4万元;其中参与平潭和福州道交多元调处218件,已成功调解213件,涉及金额107.21万元。

下一步,消保中心将加强宣传和推广,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消保中心解决保险纠纷问题,推行裁决模式,进一步扩大消保中心的影响力。(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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