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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

2015-04-14 08:30:28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宫伟瑶 高嵩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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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

 

    本报讯【记者 宫伟瑶 高嵩】4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指出,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巍峰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的出台,对于责任保险的发展是实质性的利好。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也认为,在目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恰逢其时。

    事实上,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价值不仅是损失发生后的理赔,而是前期的风险管理。陈秉正认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企业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防患于未然。

    杨巍峰也表示,其实保险公司最重要价值不是承保理赔,而是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提供有效意见,帮助政府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毕竟政府人员有限,而保险公司在查勘和与企业沟通过程中,发现了风险暴露点,可以将此信息传给相应的上级主管单位,从而使事故率下降,保险公司就会盈利,保费则会下降,进而投保企业也会获益。

    在杨巍峰看来,政府不排斥保险公司通过这些险种赚钱,但更看重的是保险公司能帮政府做什么、政府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降低事故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做好,政府则会特别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职能里,反之亦然。

    《通知》指出,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

    据悉,此前安全生产主管单位会让各个不同的企业缴纳比例不同的风险抵押金,尽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分担风险的作用,但也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陈秉正认为,风险抵押金是此前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缴纳,用于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现在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思路是正确的。杨巍峰也认为,用保险来替代风险抵押金,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能够减轻企业的运营负担,同时也符合国家盘活存量资本的发展思路。

    《通知》规定,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及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领域覆盖率较高,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发展模式,但只是对一些高危行业,一些存在潜在风险的领域并没有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如烟花爆竹等,尽管在个别地区已经投保,但在全国范围内覆盖面很小。

    杨巍峰认为,除了在覆盖面上存在行业及地域之间的差异和不均衡外,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存在定价需进一步准确的问题,这就需要保险行业与相关行业能够形成历史相关数据的共享。“以非煤矿山为例,目前相关责任保险基本上按照行业类别定价,但这实际上并不太符合保险公司定价规则,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保费收取并不符合市场定价机制。”

    杨巍峰进一步表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应扩大覆盖面,更加科学地定价,并通过费率调节机制引导企业安全生产。

    陈秉正认为,通过调研发现,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企业投保情况不理想。他认为原因有二,一是企业缺乏对风险进行保险的意识,存有侥幸心理;二是企业没有区分清雇主责任险与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以及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障程度区别。

    《通知》规定,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而在公共责任险方面,在陈秉正看来,目前一些银行、大型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都进行了相应投保,较5年或10年前的情况有所好转,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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