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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保险机构退出机制刻不容缓

2010-01-30 16:32:48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作者:彭远汉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当前,保险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不但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实行保险机构退出机制,从严依法合规地加以规范保险市场,可使保险机构自始至终不敢碰触有关法规的“高压线”,自觉地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危害性和不规范经营的严重性,深刻认识加强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自觉性。

 

  2010121,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指出,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不仅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还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构筑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于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研究探索市场退出标准和程序。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也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保险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它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第二条的内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85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2010119《中国保险报》报道:据湖北保监局日前发布的信息,2009年,湖北省共有56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4家保险中介机构由于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有17起涉及保险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案金额400多万元,涉案人员21人。全年共排查假保单、假赔案656个,挽回经济损失1180余万元;通过保险综合监管平台移送处理保险职务犯罪6起,涉案人员5人被逮捕,1人被判有期徒刑。

 

  另从20091230《中国保险报》上获悉,2009年以来,全国产险业已有782名高管(852人次)被列入到不良记录名单内。

 

  其实,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的退出,有关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保险法》第115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第118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在此,笔者认为,实行保险机构退出机制刻不容缓。但与此同时,保监部门一定要依法从严监管,对保险机构要做到严进严出,优胜劣汰。

                                                         (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彭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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