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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破冰在即

2020-08-24 15:37:5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于文哲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备受关注的“独立代理人”制度出台加速。

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服务保险业高质量转型,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业内征求意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甄选机制、支持举措、执业管理、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此次制度的出台经历了充分的探索和准备。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保险代理人群体”。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产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2020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 根据《征求意见稿》,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市场定位上,《征求意见稿》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同时强调和突出其非团队属性,打破组织层级,“不得隶属任何保险营销团队,也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仅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应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直接计算佣金,不得给予组织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这也就意味着,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可有效破除传统个人代理人模式金字塔架构下中间食利阶层过多、严重影响基层代理人利益、抬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问题。

从业形态上,不同于以往3家公司试点的专属门店模式,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坐商”“行商”均可,这使得成为独立个人代理人的成本大幅降低。

管理机制上,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以此为抓手落实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行为的管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要严格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条件标准。例如,拟招用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拟招用人员应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3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等。

保险公司还要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甄选机制。如建立严格的道德品行、社会信用、学历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标准;建立清晰有序的甄选流程;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4方面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提供多样化支持。

由于保险代理人员是最靠近消费者的环节,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把好风险关口,保险公司还要做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工作,督促其遵守业务行为规范。

例如,严格执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再如,管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督促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相关监管要求。

最后,《征求意见稿》从加强非现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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