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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缺失的分析与思考

2016-05-30 14:47:52来源: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作者:邹茵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摘要】现代保险中介在规范市场、化解矛盾、优化服务机制等方面的功效日益凸显,成为保险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并不成熟,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低效率高成本等诸多弊端,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未能同理论界预期的那样得以有效发挥,相反,由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小、散、乱、差”,导致中介市场“乱象”丛生,保险中介失去应用的价值效用,建议从制度建设、监管机制、生态环境等方面入手提升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

【关键词】保险公司;中介市场;有效性;对策建议

 

 

 

一、保险中介产生动因及其价值效用

(一)“信息不对称”催生了保险中介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其信息不对称具有双向性: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复杂晦涩,投保人对保险产品质量、保险费率、经营管理等信息难以全面掌握,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另一方面,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相关信息及投保人的需求特征了解不足,易造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及投保中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处于信息的劣势。处于信息优势方为牟取更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这既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又降低了社会福利。保险中介人的引入,能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效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交易费用”是保险中介产生的制度根源

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约束”,决定了保险人由于受知识、能力、精力等原因限制,会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相对比较优势的落差;同样,投保人也受到时间精力、业务水平、可利用信息源等的限制,导致其自身进行信息生产效率较低。保险中介能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既解决了投保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又能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因此,“交易成本”是保险中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保险中介是“社会大分工”的结果

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定要更明细的社会分工和更专业的技能以及更完善的服务,而社会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人,他们能利用专业、渠道和信息等优势,有效激活保险需求,优化保险服务,实现保险业上下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可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缺失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制度的缺陷

 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一是,诚信制度缺失。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诚信体系尚未构建,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保险中介人的介入并没有起到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和缓解道德风险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加大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保险交易的成本和交易风险,损害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保险中介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功效。二是,保险中介制度缺陷。首先,保险中介制度缺乏前瞻性。一方面,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是在市场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市场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监管的不到位等使得保险中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规范度低,不具前瞻性;另一方面,保险中介制度是随着我国体制变革的复杂性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而频繁变迁,不同时期出台的保险中介法则或管理办法只是权宜之计,且保险中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和正确的目标引导,不具前瞻性。其次,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保费”为导向的佣金制,导致保险中介人的佣金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易诱发保险中介人“重销售,轻服务”的急功近利和违规套利行为。保险中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不会提高交易效率,反而会导致保险中介人的寻租行为,使保险中介人参与保险交易不一定有效,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未能体现。三是,监管制度缺陷。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致使保险中介许多风险隐患未能得到有效防范和治理。

(二)保险中介人“逆选择”行为

市场信息不对称易诱发保险中介人的“逆选择”,即保险中介人利用占有信息的优势,在与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谈判交易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有可能“双向”背离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既要求保险人提高佣金又迫使投保人增加保费),牟取“交易剩余”,导致保险中介的介入不但无效,反而阻碍了交易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

假设:保险中介人的收益函数为:Π=Π(e,c,θ)…… (1);其中:e为佣金收入;c为服务成本;θ为信息不对称度(0≤θ≤1);投保人的收益函数为:U=U(p,s,θ)…… (2);其中:p为保费;s为所获的保障,θ为信息不对称度(0≤θ≤1)。对(1)(2)分别关于θ求导,可得:①:dΠ/dθ=( dΠ/de)( de/dθ)( dΠ/dc)( dc/dθ)。因为,dΠ/ de>0dΠ/ dc<0;且de/dθ>0dc/dθ<0,得:dΠ/dθ >0。可见,保险中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其信息不对称度成正相关性。

②:dU/ dθ=( dU/dp)( dp/dθ)( dU/ds)( ds/ dθ)。因为,dU/dp<0dU/ds>0;且dp/dθ>0ds/dθ<0;得:dU/dθ<0。可见,投保人的收益与其信息不对称度成负相关性。

同理,对保险人而言,其收益与信息不对称度也成负相关性。

由此可见,保险中介人利用信息优势获得了一部分超额利润,却损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缺失。

(三)保险业产业链失衡

一是,市场机制的缺陷。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产销一体化”的模式,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展业上既是产品的供给方,又是产品的需求方,保险产品的供需不受或很少受供求规律和价格机制的影响,使保险公司可以不依赖保险中介机构而自成体系,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保险中介机构丧失了其独特的制定费率功能与桥梁服务作用,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以及行业链“物流”和“信息流”的扭曲和变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二是,合作机制的缺陷。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打破了保险公司现有的展业模式和理赔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保险公司原有的利益格局,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持不合作甚至打压态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违规套利;中介机构则勾结保险人,采用虚挂中介业务、虚增费用、虚开发票、虚假理赔等方式侵蚀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二者间合作机制上的缺陷,对“保险生物圈”维持和谐状态构成了威胁。加之,由于保险中介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善,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和保险公司形成抗衡,“产销”关系难以形成。

四、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提升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发挥重在中介制度建设。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既可保障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还可以规范、约束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抑制和防范保险中介寻租现象。一是,严格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严格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能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和客户的利益。例如,美国运用了担保制度、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及客户投诉制度来约束与监督保险中介人,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并有效地避免中介人的逆选择等行为。二是,建立显性和隐性并存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中介的委托代理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专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建立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中介市场风险监测;建立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账户和佣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全面推行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同时,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①,加强系统联动,以提高保险中介人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提升制度效率。

(二)强化监管力度,规范中介市场

一是,加大惩戒力度。保险中介人的失信主要源自保险中介人对诚信成本与收益的权衡。监管机构若对中介人的失信行为不惩戒,则中介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失信;若加大惩戒力度,使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则中介人会选择守信;因此,加大惩戒力度是规范中介人行为的根本保证。二是,理顺中介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监管、行业组织管理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把监管以外的工作逐步交还行业组织和市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作用和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三是,构建中介诚信信息网络平台。加快保险中介监管诚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诚信信息的透明度。可完善专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建立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中介市场风险监测;可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起保险中介同业间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诚信信息共享。同时,可根据保险中介诚信信息构建保险中介资信评级制度,让投保人和保险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信用约束来促进保险中介人的理性规范行为。四是,加强保险中介监管规章制度的建设。系统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给予废止或修订,通过“废、改、立”,建立一套有力、有效的;多维度、全方位的保险中介监管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和约束保险中介人的行为,使监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

(三)构建和谐的“保险生物圈”

一是,提高保险集约化经营。保险机构应从产业价值链角度、成本和效益的辩证关系角度及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找准核心优势,将一些繁杂的展业、理赔等工作外包给保险中介机构,让“更专业的人做更专业的事”,使市场各主体分享产业链均衡及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价值增值。例如,天平保险公司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走“基于非核心业务外包的低成本专业化”的经营模式。这种“外包模式”既利于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又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二是,促进保险市场与中介市场互动发展。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交易双方的平台,其本身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生物圈”的完整性和保险运行的通畅性。当前,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在融合、互惠互利、协同发展已成共识,双方应基于长期的竞合关系,在利益平衡中求发展,形成“合作、双赢”的互动模式,才能促进“产销”协调,实现整个产业链整合配套,从而提升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

(四)提升保险中介市场的驱动力

一是,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驱动力就是专业化。亚当·斯密说过“没有专业化就没有效率”。实践证明,保险中介的专业化(包括销售专业化,产品专业化等)既有利于缩短企业管理链条,提高经营效率,又有利于带动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提升整个中介市场的有效性。例如,2012年,泛华经纪成功研发保额高达1500万元的制式保单,填补了国内意外险市场的空白;同年泛华南枫与长城人寿联手推出国内首批“婚姻保单”也是国内首创,体现了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设计创新方面的专业性。二是,走集团化发展道路。集团化发展的机构模式将成为专业中介做大做强的基本保证。保险中介只有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规模扩张,使资源得以优化组合和合理利用,发挥规模经济在行业发展中的优势,其实力和能力才能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才能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用的价值效用,进而提高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泛华集团至今已经发展成为融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公估、保险经纪、消费者金融、个人财富管理等为一体的多元化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受到百万中产家庭青睐(在北京发布的“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保险品牌榜”中,泛华集团获得“2012年度中国最佳保险代理公司”奖项)。三是,走创新发展道路。不创新不中介。保险中介机构唯有创新发展,才能发挥其市场应有的效用。首先,业务创新。保险中介应重点在风险管理、理财规划、职业培训等方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拓宽新的利益增长点,同时,还要积极准备参与国际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竞争;不仅要在传统销售渠道的拓展中下功夫,还应尝试新的经营模式②。例如,2010年,泛华财险推出的国内专门针对中小工商企业的“乐业保”,有效解决中小工商企业的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以及盗抢、利润损失等各类保障;又如,辽宁省率先开展“建工人意险”项目中介管理模式运作,是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项目运作的全新尝试,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创新经营模式提供了有意的借鉴。其次,服务创新。保险中介主要承担保险产业链前端的销售和后端的服务,其服务创新既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又是保险中介获取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③。保险中介的服务创新可在营销模式寻求突破口。例如,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推出一种“A+B+C”的创新收费模式,即A为顾问费、B为经纪佣金、C为协赔费。这种创新模式改变了过去业务收入只从经纪佣金而来的单一模式,既有利于中介公司开辟新的业务盈利点,也有利于客户监督中介公司的各环节工作④。又如,实施产品分销和查勘理赔两头在外的以保险代理机构为主渠道的“天平模式”和以银行保险为主渠道的“瑞泰模式”等,都体现了服务营销模式的创新。最后,技术创新。保险中介领域的技术创新内容广泛,包括管理技术、包装技术、营销技术等,在制定创新决策时,可根据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条件和环境,进行技术选择,确立适当的保险中介市场创新点⑤。例如,2012年,泛华开发的保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全新的“天、地、人”三网合一模式亮相,突破了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商业模式、营销模式、技术研发、金融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实现全方位创新。同年10月,泛华推出了中介行业第一个移动展业终端——“掌中保”,突破了保险公司移动终端产品单一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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