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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014-12-30 16:24:00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曾永明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摘  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若干意见》第四条指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是继2006年颁布“国十条”之后,国务院再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对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进行全面部署。《若干意见》第四条指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为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不足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迅猛,覆盖面不断拓宽。截至2013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2亿人,总体覆盖率达到80%。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68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为8.02亿人,三项合计超过13亿人,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98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64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63亿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连年显著增长,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不足,主要表现为“碎片化”

    1、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

    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争议较多,主要指向是企业职工和其他城镇就业人员普遍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实行退休制度,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待遇水平相对较高,从而引发“待遇差”矛盾。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管理分割

目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处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状态,即分别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两者之间在缴费标准、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这既有损社会公平,不利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乡人员合理流动,也因为二者之间管理流程的不同而增加了社会的管理成本。

上述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针对不同群体的多种保险制度并存,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又相互独立,同一保险制度下不同地区之间又有所不同,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在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中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不足。

(二)可持续性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收支平衡压力持续增大、抚养比持续增高、多层次体系尚未有效形成

1、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持续增大

近年来,一些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现象,需要通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或动用基金积累来弥补。同时,地区之间很不平衡,东部地区集中了全国一半的结余基金,而中西部地区基金征缴收入少于支出。此外,在医疗保险方面,近年来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由于医疗机构过度医疗问题相当严重,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有些统筹地区的医疗费用3-5年就能翻一番,医保基金不堪重负。同时,现行的医保政策以及管理措施对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缺乏根本的制约手段。因此,近年来有些地区出现医保基金收不抵支。

2、老龄化趋势加剧,抚养比持续增高

2013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占总人口14.8%。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率将达到26.5%,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老龄化程度超过世界各国老龄化的平均水平。人口老龄化对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需求不断增加,收支缺口逐步扩大。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人员迅速增加,承担缴费负担的在职人员所占比重逐渐减小,抚养比不断增高,未来制度运行存在着很大风险。

3、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有效形成

目前,我国在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比较缓慢,特别是在养老保障方面,由于企业年金发展严重滞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缺乏补充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形成。截至到2013年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仅有6.6万个,积累基金6035亿元,覆盖职工人数只有2056万人, 仅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8%,这表明93%以上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没有企业年金。从2007-2013年的七年间,参加企业年金人数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重从5.1%只增加到6.8%,增长速度非常缓慢,反映了企业年金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商业保险具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应当引导商业保险深度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承担社会风险管理职能,与社会保障体系互补式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社保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实现“广覆盖”和“保基本”,商业保险可以通过加大对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群众切身利益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力度,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满足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的架构,才能缓解收支平衡压力,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最终达到提高社会保障体系整体水平的目的。

  其次,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差异化将越来越明显,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商业保险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细分保险市场,扩大经营领域,不断开辟新险种,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地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三,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障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障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和第三方管理服务等。保险公司专于精算和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够科学测算和有效管理养老、医疗等各类风险。在医疗领域,商业保险还可以发挥“第三方”制约作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商业保险能够依靠自身优势实现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社会保障事务经办压力,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

三、现阶段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特征

我国目前虽然已初步建立了“保基本”和“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还远远不能满足民众所需,这在客观上为商业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共建社会保障体系已现端倪

按照国务院2013913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角色定位中,政府发挥的仅仅是“保基本”的作用,而包含保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才是我国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真正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为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了发展契机。20148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巨灾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发展引导和政策支持,其中“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更是一大亮点。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已被提到了国家议事日程上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已初见成效

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在养老方面,截至2013年,商业保险机构为3.4万家企业、800万职工提供养老保险金的受托服务,受托管理资产2495亿元。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规模从2001年的316亿元发展到1592亿元,年均增长13.2%。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发出2000多个险种,覆盖了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失能保险等,保费收入达1124亿元。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已初步发挥作用。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形式和渠道日渐丰富

2014623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若干意见》中也提到了要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多家商业保险机构都在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支持下进行“以房养老”等有益尝试。将住房抵押与养老保险相结合,既是养老创新,也是金融创新,是保险业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其中幸福人寿已经成立了由中国“以房养老”的首倡者幸福人寿监事会主席孟晓苏为组长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小组,率先递交了以房养老试点方案。目前一些有意向的老人,在对幸福人寿的方案进行测算之后,都对领取的养老金较为满意,因此“以房养老”的前景十分看好。在《若干意见》利好政策的推动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形式和渠道将会越来越多样化。

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建议

商业保险在参与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若干意见》的出台更为商业保险发展释放出巨大的政策红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社会的需求相比,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还存在一些障碍。要将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旧任重道远,在此对下一步的发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商业保险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提升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运行效率

《若干意见》提出要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又提出了通过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这些都为保险业参与社保体系建设打开了巨大空间。随着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领域和种类会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风险管理等方面,保险业要找好与政府职能转变的结合点,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创新发展。通过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商业保险可以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大幅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效力,充分融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之中。

(二)商业保险要积极改革创新,开拓保险服务新领域

这次《若干意见》提出了很多新的政策和措施,特别强调以更大的决心推进保险行业改革,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产品服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等。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动改革进程,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强化内控管理、创新盈利模式,充分利用各项有利政策,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特别是围绕《若干意见》提出的重点业务领域,加大产品、服务、渠道、管理和技术等各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在服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努力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

(三)商业保险要坚持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声誉

《若干意见》将保险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将保险业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要求保险业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行业形象。近年来,监管机构和行业通过治理销售误导、保险文化建设、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等一系列举措,使保险行业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也要坚持诚信经营,积极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将服务作为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工作等价齐抓,狠抓销售误导,改善售后服务,提高理赔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从而提升保险行业声誉。

(四)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若干意见》在政策支持方面,提出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试点,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鼓励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是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发展环境。

《若干意见》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部署,并提出了更为专业具体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对国际经验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有利于推动保险业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参与社保体系建设。相信在《若干意见》的有利政策下,商业保险能更好的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商业保险融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将推动了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使我国实现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飞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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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超.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加快构建完善的社保体系[J].金融时报,200901):1-3.

[5]钱振伟.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视角[J]. 经济学家,201101.102-104.

 

(作者单位: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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