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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巩固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2016-01-08 10:40:15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陈祺曌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本报讯 2015年,福建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2016年,福建省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发出《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出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将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福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本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部分疗效肯定、临床治疗必需的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可探索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福建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人均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步实行设区市统筹,在一个统筹区内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积极研究适时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支付比例向困难群体倾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起付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可以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以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意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大病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之和,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本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即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

意见确定,福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加强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陈祺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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