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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退保的保险政策“保险”吗

2010-01-06 15:18:03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椿桦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人保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不得退保”这一政策的推行,必须有两个前提才合理,否则就会让人觉得“不保险”,容易造成参保人“白保”。

  第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应当要求参保年限必须满15年。如果职工实在无力缴费,应允许其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具体数额,可按实际缴费年数与保费折算,缴得少就享受得少。第二个条件是,不能强制参保。因为很多困难职工,可能因种种原因失业而无法续缴保费,从而导致他们原来的保费白缴。

  “不得退保”影响最大的群体,莫过于农民工。对这个群体而言,退保是家常便饭,每到年终,基本都会出现大小不等的“退保潮”。这说明,广大农民工内心很矛盾,既希望通过参保实现老有所养,但又因为工作与生活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不太愿意参保。而“不得退保”政策则会让许多老弱病残农民工“血本无归”。

  因此我认为,“不得退保”这一规定由于没有附加解决困难职工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而从“好想法”沦为“差政策”了。不过,目前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有一条规定对“不能退保”问题会有点儿帮助: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但显则易见,这样的规定还是太保守了,远不能化解困难职工的忧虑。

  好在,目前发布的还只是“暂行办法”,人大审议的社保法也还只是草案,完善的空间都还很大。希望日后出台正式规定时,有关方面充分考虑了我的上述意见。
 
                                   (珠江晚报 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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