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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2000元

2014-02-27 08:29:07来源:东南商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任务目标

  “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

  《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

  不含在校学生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如何缴费

  缴费标准设12档

  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2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

  《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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