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监管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险资监管新政发布 投权益类资产比例不高于30%

2014-02-20 10:50:48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作者:记者 李晓波 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险资运用比例监管新政发布

险企投权益类资产比例不高于30%

 

本报讯【记者 李晓波】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曾于瑾表示,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监管工具,《通知》系统整合了现行监管比例政策,明确了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了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

曾于瑾表示,现行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二是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需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同时,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据了解,本次调整与改革主要思路就是抓大放小、分层监管。抓大是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分层是指建立监管比例、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方面,《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5个大类资产。

另一方面,《通知》规定了三类比例,不同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突破比例的,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保监会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控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还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各大类资产实行分类监管的规律,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通知》在监督管理中制定了特别监管措施,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以及未按照《通知》及有关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保监会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曾于瑾说,《通知》的发布与实施,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一方面,大大简化了监管比例,实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的初步接轨;另一方面,增强了市场活力,提高了监管效率,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及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基本取向。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