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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2010-01-29 16:15:01来源:广西日报作者:鲍 健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编辑同志:

  我到保险公司为我在外上大学的儿子投保险一份,保险金额10万元的人寿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我提供作为被保险人的儿子表示同意的书面材料。我认为手续太烦琐,没有必要。请问,保险公司此举有什么道理? 

 

  南宁黄剑

 

  答:黄剑同志,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有同样看法,现有必要在此作出说明。

 

  你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此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订立。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被保险人同时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这就有可能发生为了赚取保险金而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因此,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这种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还要由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如果免去这个认为是烦琐的手续,无论对投保人、受益人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都具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生死亡的保险事故,由于合同无效而使保单的受益人得不到保险赔偿。由于无效合同也会使保险公司承担退保的风险。因此,完备投保手续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所在,手续烦琐但是必要的!

 

  

 

                         (广西日报 鲍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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