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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4-12-24 16:59:56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福建保监局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闽保监发〔2014〕4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乘意险”)业务经营行为,切实执行有关监管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乘意险业务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乘意险业务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及我局有关规范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意险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障乘意险消费者求偿权。各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在销售乘意险时,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仪或带有上述功能的自助售票(保险)机作为乘意险消费者身份信息的首选采集方式。兼业代理机构必须确保乘意险出单时,在保单上载明能确认被保险人身份的关键信息。

  三、各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应切实维护乘意险消费者选择权,严禁搭售行为的发生。一是各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如柜面窗口、自助售票机上)张贴醒目的投保提示,内容如下:“欢迎自愿购买乘意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凭乘车人身份证在柜面窗口或自助售票机上购买”。二是应使用销售标准用语及流程,各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销售人员使用销售标准用语,向乘客明确询问包括是否投保乘意险,区别提示票价和保费,引导投保人出示二代身份证等内容。销售标准用语及流程示例如下:流程图  

  四、各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五、各保险公司及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我省乘意险经营情况,通过在自助售票机、网络购票窗口中嵌入乘意险销售模块等方式实现产品、技术、服务创新,扩大乘意险保障程度与范围,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从而进一步维护乘意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闽保监发〔2012〕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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