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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学会保险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办法

2015-08-20 16:11:1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保险优秀研究成果评选(以下简称“评选”)工作,更好地促进保险学术研究工作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以成果质量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评选对象、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论文、调研报告(包括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可以申报参加评选。

(一)论文: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二)调研报告(包括研究报告)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2.被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

3.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类政务信息刊物刊用;

4.各保险学会刊物刊用。

(三)专著、译著:须在正规出版社出版。

第四条 论文、调研报告(包括研究报告)每年评选;专著、译著双数年评选。

第五条 参评成果的时间限定以每年的评选通知要求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采用、批示或在内刊上发表时间为准。

第六条 特殊形式成果的申报

(一)多卷本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时限的情况下作整体申报;

(二)丛书不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三)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四)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第七条 不接受申报的成果

(一)教材、独立的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二)有著作权等方面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成果。

第八条 申报者应严格按照《办法》和学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有伪造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即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加学会各项评选活动。

第三章 成果申报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评选

对象、申报成果时间限定、申报的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十条 申报采取个人、集体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但不得多渠道申报。

第十一条 同一作者申报同类成果仅限一项。

第十二条 署名多人的成果由项目负责人(第一作者)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者需提供成果全文(含电子版),填写《中

国保险学会保险优秀研究成果申报表》。公开出版和发表的需提交发表或刊用的复印件或PDF 文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封底、目录等要素);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和影响的成果要提供相应的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不论获奖与否,不退还本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组建

第十五条 评审组由学会秘书处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评选结果对外正式公布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六条 按照参评成果类别,分类设立评审组,每组成员5-7 人。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组长由学会领导担任,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但不参与具体评审,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凡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能参加当年相应组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奖标准

第十九条 参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文字通畅简练;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理论深度;

(三)对保险改革、政策制订和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

第二十条 参评成果的具体要求:

申报的论文、调研报告(含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内容应与保险相关。

(一)论文,应为对某一理论问题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科学记录,或是对科学理论在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应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二)调研报告(含研究报告),应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或意见、建议,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对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专著,应为对某一领域问题进行研究论述的专门著作,应具有现实应用价值和长远的学术积累价值。

(四)译著,应符合版权规定,译文准确,能体现原著风格,对研究保险行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第六章 评选流程

第二十一条 评选流程包括:资格审查、初评、复评、终评。

(一)资格审查

由学会秘书处对所有申报材料形式要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初评

初评采用通讯评审形式。由评委对本组参评成果择优进行入围推荐,推荐数量根据当年该组成果申报数量确定。

(三)复评

复评采用通讯评审形式。评委对全部参加复评的成果按照《保险优秀研究成果评分标准》分别打分。

(四)终评

终评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到场评委(含评委的委托人)达总数2/3 以上终评有效。

第七章 评选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获奖名单在学会网站上公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或以匿名形式反映的,将不予受理。

第八章 奖项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按参评成果分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各设一等奖二项,二等奖四项,三等奖六项;专著、译著类各设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根据实际情况,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四条 获奖成果由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最终获奖名单以学会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并同时在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六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所获奖项、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参加学会各项评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奖工作的,一经查实,将撤销申报人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参加学会各项评选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选流程和评选标准,公平公正,接受监督,保证获奖成果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会秘书处允许,评审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评审过程的具体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 年修订的《中国保险学会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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