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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险学会立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4-12-31 11:28:57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福建省保险学会立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23月初订试行,20135月第一次修订,20145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学术立会”的理念,充分调动保险理论工作者和会员单位员工参与保险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有利培养理论骨干队伍,提高理论研究水平,繁荣和创新保险理论,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服务保险业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项研究课题是指经会员申报本会审批予以立项的保险理论研究课题。

    第三条 本会保险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课题立项计划,组织开展立项课题的申报、审批、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学会应在每年初制订当年保险理论研究课题立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立项课题研究的方向和范围(以当年本会公布的《保险理论研究方向》代);

  2、立项项目数量的分配;

  3、学会计划用于奖励立项成果的专项经费;

  4、奖项的设立(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及其在业界、学界的计划名额)和各奖级的奖励金额;

  5、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立项计划和立项申报通知应一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接到学会立项申报通知后,应按计划分配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会申报立项课题(申报表见附件一)。

    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七条 对本会立项课题的申报,每人每年最多限于2项,且只能在1项课题中担任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人)。

鼓励校企合作和业内跨单位合作申报立项课题。但涉及立项计划和立项课题完成情况的认定时,该类课题应视同为课题组长(或独立完成人)所在单位(或院校会员本人)的立项课题。

第八条 学会收到申报表后,应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时,着重考虑课题的预期价值。评审后,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学会签署审批意见,以文件的形式统一公布。各会员单位应将此文件及时转告本单位的课题负责人。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已审批立项课题的管理,切实做好统计、编号、登记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重视对本单位已审批立项课题的管理,为完成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督促及时完成课题任务。

各课题组或独立完成人应以创新务实的精神和端正的文风,认真及时完成已审批立项的课题任务,严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章  结项检测与鉴定

    第十一条 立项研究课题应在当年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出延期申请,并作出说明。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跨越当年度。跨年度和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报告结项的,以未完成处理。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完成后 ,应填制《福建省保险学会立项研究课题结项报告鉴定评审表》(见附件二),连同课题成果资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学会秘书处。

课题成果只能以一部论著或一篇论文(或调研报告)的形式报送。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收集汇总已报告已完成的立项课题成果后,应使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逐项对课题成果进行“复制比”检测。

第十四条 对经检测“复制比”超过30%(不含)的课题成果,学会秘书处应与其课题完成人直接沟通核实。

经沟通,课题完成人不提出异议的,视同检测复制比无误;课题完成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学会秘书处应认真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且证据确凿的,应相应核销或核减相关课题成果的检测“复制比”:

1、“复制比”与课题完成人自己已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相关,但该成果的发表时间晚于在本会申报立项的时间(即先立项后发表);

2、“复制比”与他人已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相关,但以成果公开发表的时间相比,课题成果完成人先与他人(即成果被他人复制);

3、有其它误算抬高“复制比”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业经核实复制比确已超过30%的课题成果,学会不再对其进行鉴定,并取消其参与评审评奖的资格。

第十七条 凡已列入鉴定的课题成果,由学会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编排鉴定编号(以与立项编号相区别),该鉴定编号是各课题成果自进入鉴定程序后直至评奖结束前的标识性代号。

第十八条 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委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评委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由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和特聘的有关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业界和学界的课题成果应分开进行鉴定。业界的每项课题成果,由4名业界评委和2名高校评委共同鉴定;学界的每项课题成果,由4名高校评委和2名业界评委共同鉴定。

第二十条 每项课题成果的鉴定评委由抽签方式确定。抽签时应认真把关,以杜绝自我鉴定现象的发生。抽签结果在课题成果鉴定评奖结束前应绝对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鉴定应在隐去课题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评委之间不得相互通气,应独立完成鉴定任务。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委应在通读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按《鉴定表》(见附件三)上的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成果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然后按权重计算各指标得分,再计算加权总分填入表内,并在“鉴定意见栏”上签署意见。

除鉴定表中指明的特殊情况外,鉴定评委原则上不得放弃对所分配课题的鉴定评分权,以避免评定工作出现不公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委完成鉴定任务后,应将所鉴定的课题成果连同《鉴定表》一并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的鉴定得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的办法确认。即:每项课题成果的鉴定平均加权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4名鉴定评委的鉴定总分之和/4。只有课题成果的鉴定平均加权总分≥60分,才具备参与评奖的资格。

第四章   审核评奖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课题成果鉴定结果的审核及鉴定平均加权总分的计算,并按得分高低顺序对课题成果进行排名、编号,同时提出审核时发现的认为须提请评审评奖会议研究处理的问题。

上款所述工作,由秘书处2-3名无课题成果参评的工作人员共同办理,秘书长承担此项工作的最终审定责任。

经办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在《立项研究课题结项报告鉴定评审表》相关栏目签明审核结果或意见,并签字以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每年初召开上年度立项课题成果评审评奖会议,审定和处理秘书处按二十五条审核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评审确定课题成果的奖励等级。

召开课题成果评审评奖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委员外的鉴定评委参加),表决时以出席会议人员的4/5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提供评审评奖会议审议的《XX年度立项课题鉴定结果总分排名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均应隐去课题成果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二十八条 业界、学界的课题成果按立项计划分两条线评奖,但评奖的规则、标准相同。

第二十九条 评奖时,以各课题成果的鉴定平均加权总分(下称总分)为基本依据,并按下列分数线确定课题成果的奖级候评资格:

1、总分在60分以上的,取得鼓励奖侯评资格;

2、总分在70分以上的,取得三等奖候评资格;

    2、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取得二等奖侯评资格;

    3、总分在90分以上的,取得一等奖侯评资格。

    第三十条 评奖应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超越候奖资格分数线拔高评奖。

第三十一条 评奖时以会议审定后的《课题鉴定结果总分排名表》为依据,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的顺序依次进行。

当某一奖级评定的最后阶段,出现总分相同的候评课题成果项数多于该奖级的剩余评奖名额情况时,可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该奖级的相应得奖者。

当某一奖级的候评课题成果项数超过该奖级的评奖名额时,未获得该奖级的候评课题成果可直接确定为下档奖级的获奖者,并占用该档奖级的评奖名额,以此类推。评完三等奖后,剩余的总分在60分以上的课题成果均评为鼓励奖。

第三十二条 评审评奖完毕,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生效的评奖结果,并由全体参会评委在当场制作的《××年度立项课题评奖结果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各课题的评审评奖结果填入《立项研究课题结项报告鉴定评审表》,由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课题成果得奖名单由学会行文公布,并在理事会上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可由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年度立项课题结项鉴定及审核评奖实施方案》补充之。

本办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使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日臻科学、规范,以促进我省保险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或其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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